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五环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侯联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11号楼东2单元24号。
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明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