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民终1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五环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侯联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