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浦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1133号
原告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永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浦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被告新浦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负责人王志刚。
被告:于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浦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浦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惠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靳 静
书 记 员 :董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