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执复8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五环大夏**。
法定代表人侯联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楼****
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蔡县人民法院查明,***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豫172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解除***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3119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的上蔡县××小区××楼××—××号商铺预售登记备案;三、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5000000元;四、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50000元;五、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购房溢价损失1200000元。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民终39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因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18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豫1722执恢29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蔡县××小区××楼××号商铺。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豫1722财保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蔡县××小区××楼××—××号商铺。
再查明: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豫17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74000元,并按年息24%的利率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二、如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对上蔡紫鼎苑1#、2#、5#楼消防工程拍卖,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其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执行人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异议人的工程价款3574000元尚未支付,且按照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异议人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在本院所做出的(2020)豫17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中判定,且只判定其仅就消防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异议人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上蔡县紫鼎苑小区房产的消防工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再行主张,而不能阻却上蔡县人民法院对所查封房产的执行。故案外人提出中止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2执恢295号执行裁定执行的异议请求,理由不当,据此,驳回异议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其享有的消防工程款优先权与房屋不可分割,而涉案房屋价值存在不足以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的风险。同时,原审要复议申请人在执行分配时主张优先权,属增加诉累。请撤销原审裁定并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也即对执行标的物变价款的优先得到权,但不是阻止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权利。因原审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l16号民事判决确定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争议房产的消防工程的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可以在人民法院对争议房产评估时,就消防工程部分价值进行明确并整体处置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其对拍卖价款中的消防工程部分价款的优先受偿请求。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和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异3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