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1121号
申请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五环大厦4层,组织机构代码70650083-2。
法定代表人侯联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东南,组织机构代码17324926-9。
法定代表人时明昀,该公司经理。
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工程款(含质保金)220905元,并以769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14元、执行费3283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明昀因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刑。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