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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