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顺利,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肥城金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广斌,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榆山路山水文园9幢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魁,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里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郝广斌、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广斌、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广斌、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高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