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太,男,系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