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02民初900号 原告: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航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92号办公楼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844504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之泰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工业大道中泰崇左产业园之龙赞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EF9U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4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10日 原告字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钢之泰公司一次性支付招牌制作与安装工程款65000元给字航公司;2.钢之泰公司支付83250元违约金给字航公司(具体计算方式: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以185000元为基数,每日按合同总款金额的0.5%承担违约金,从2021年1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5日止,共90天);3.本案诉讼费由钢之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6日,字航公司与钢之泰公司签订一份《钢之泰楼顶发光字招牌制作与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对工程的造价、规格、数量质量、工期、违约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字航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购置材料做好设计,并安排人工在工期范围内2021年1月2日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安装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验收,并支付工程尾款,逾期不支付,每日按合同总款金额的0.5%承担违约金。字航公司完成工程量后钢之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字航公司多次追讨钢之泰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钢之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字航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钢之泰公司辩称:字航公司虽然将涉案工程完工,但并未与钢之泰公司进行验收,钢之泰公司自行测量时发现字航公司安装的一个发光字招牌(钢之泰公司的标志LOGO)规格与合同中约定的规格不相符,钢之泰公司为此要求字航公司应予扣除相应费用,双方为此存在争议。钢之泰公司延迟付款系字航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所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字航公司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查明事实:2020年12月26日,字航公司(乙方)与钢之泰公司(甲方)签订一份《钢之泰楼顶发光字招牌制作与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总工程制作日期从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2日;楼顶招牌制作项目包含四个字,其中不锈钢冲孔字(LOGO)的规格为8米×8米,单价为650元/平方米,费用为41600元。备注要求字用足1.0不锈钢冲孔,含油漆厚度1.2左右。上述项目总费用为248197.95元(含税),优惠后费用为18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总工程款40%即74000元作为订金,所有发光字进场并有工人现在安装施工甲方需再支付乙方总工程款30%即55500元作为进度款,所有工程完工亮灯并验收合格,甲方需再支付乙方总工程款30%即55500元作为尾款;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按照效果图的效果验收,验收数量按清单计算。2.质量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发光字产品质量保证3年(除清单上标明外),3年内如发生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在甲方通知后的12小时内修复。人为故意破坏及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保修期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方式:安装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验收,按合同清单及安装图片验收,与图纸清单一致即为验收通过。如因乙方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须按合同总价之5%付给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交付,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违约金。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相接工序的成品保护,因乙方原因损坏已完工成品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若甲方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逾期未付款,则自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合同总款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拥有工程材料的所有权。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工作一致推迟,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钢之泰公司向字航公司支付了7万元。字航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在钢之泰公司厂房安装了四个不锈钢冲孔字,钢之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字航公司支付了5万元。工程完工后,字航公司与钢之泰公司并没有组织人员一起到场对工程项目进行测量验收。钢之泰公司自行对不锈钢冲孔字规格测量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规格,双方协商无果后钢之泰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21年8月3日,经本院组织双方人员对存在争议的不锈钢冲孔字进行人工勘验测量,高度约7.965米,宽度约7.64米,钢材厚度约1.18厘米。钢之泰公司为雇请吊车进行测量作业支付1600元,高空作业人员350元。 上述事实有字航公司提交的《钢之泰楼顶发光字招牌制作与安装合同》《制作安装完工后白天和晚上及航拍的效果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回单》《企业信息》,本院组织现场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意见:字航公司与钢之泰公司签订的《钢之泰楼顶发光字招牌制作与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字航公司制作安装的不锈钢冲孔字(钢之泰公司的标志LOGO)规格为8米×8米,面积为64平方米,与本院现场勘验所得规格并不相符。对于钢之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字航公司主张所制作的标志LOGO按钢之泰公司官网的标志规格尺寸比例应是8米×7.6米,按广告行业广告字圆形面积的计算方式就是按8米×8米规格计算的辩解意见,字航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公司,对于行业的收费标准、特殊计算方式在与钢之泰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对于钢之泰公司质疑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本院组织现场勘验测量前均表示所制作安装的不锈钢冲孔字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在勘验测量后才以行业标准来解释规格不相符的问题。涉案合同中约定验收质量、方式为按合同清单计算,与图纸清单一致即为验收通过。因合同中并无其他计算方式的约定,对于字航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字航公司实际上已经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制作安装,所制作安装的不锈钢冲孔字仅存在标志LOGO规格差异的问题,但该差异并不影响涉案工程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字航公司主张剩余安装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多计算的费用。字航公司制作安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勘验测量的数据及字航公司给予的优惠,应予扣除的费用为1525元,同时结合考虑人工测量中的误差问题,本院酌情确定扣除的费用为1200元。字航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并未与钢之泰公司进行测量验收,且一再辩解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本案中钢之泰公司因勘验测量支出的吊车费、人工费1950元也应由字航公司负担。扣除上述费用后,钢之泰公司还应支付字航公司61850元。 判决主文:一、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向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招牌制作与安装工程款61850元。 二、驳回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2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