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1028号 起诉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工业大道中泰崇左产业园之龙赞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EF9U7C(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收到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起诉人的合同款42万元;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向起诉人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以4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支付滞纳金,时间自2021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合同款时止;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0月31日滞纳金合计:420000×0.5%/天×283天=5943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一份《虹吸式雨水排放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包干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装广西建工集团南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楼PC生产车间虹吸排水工程;起诉人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式开始执行。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并于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1月9日共计开具40万元合同款结算发票给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承诺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清工程款,但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自身承诺付清货款,经起诉人多次催款也一直未能结清。至2021年10月31日,尚欠起诉人工程款本金42万元及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涉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是南宁市伶俐工业园,并不在南宁市良庆区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