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泰胜华南(珠海)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1402执11号 某(珠海)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某(珠海)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广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4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14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涉生产设备、材料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返还完毕。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31元,包含:案件受理费33731元;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33731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费5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