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1698号
原告:**千,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绍兴启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莒溪497号。
负责人:***。
原告**千与被告***、绍兴启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