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2057号 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英华村中心小学东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被告:**1,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 被告:**2,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2,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1、**、**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84元,减半收取2674.42元由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74.42元返还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