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2057号
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英华村中心小学东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被告:**1,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
被告:**2,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2,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1、**、**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84元,减半收取2674.42元由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74.42元返还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