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8978号
原告:***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二号2066室。
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原告***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梁英
书 记 员 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