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30920号 原告:深圳公司。 被告:建筑公司。 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