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9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4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6XPCU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261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季营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QQHT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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