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9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4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6XPCU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261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季营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QQHT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