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258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N0PXCXM。
法定代表人:吕双双。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时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06569。
法定代表人:王囡囡。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号:(2021)济仲裁字第xx号],请求在16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日以(2021)济仲保函字第xx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21年2月3日,申请人将补充材料等提交至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时家庄村民委员会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