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7501号
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35182261。
法定代表人:王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显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一:济南兴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RHJMH0T。
法定代表人:陈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山东汇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N0PXCXM。
法定代表人:吕双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斌(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汇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兴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山东汇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