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执恢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珠泉镇城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黄田生,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黄志雄,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田生、黄志雄、李亚玲、***、李淑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湘10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田生、黄志雄、李亚玲、***、李淑娟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黄田生、黄志雄、李亚玲、***、李淑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黄田生、黄志雄、李亚玲、***、李淑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肖向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小龙
代理书记员  杨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