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黄田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民初834号之一
原告(执行案外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桐珍,***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珠泉镇城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太,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红,***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黄田生。
被告(被执行人):黄志雄。
被告(被执行人):李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系李亚玲之夫),住***。
被告(被执行人):唐兰芳。
被告(被执行人):李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柏全(系李淑娟之夫),住址同上。
第三人(被执行人):侯武忠。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黄田生、黄志雄、李亚玲、唐兰芳、李淑娟、第三人侯武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计1954.50元,退还1954.50元。
审 判 长  唐 红
审 判 员  李孔辉
审 判 员  李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