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珠泉镇城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太,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继红,***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侯武忠,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唐兰芳,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黄志雄,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与执行人***、侯武忠、***、唐兰芳、李亚玲、黄志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侯武忠名下位于***珠泉人民路门面,案外人侯惠心以其对门面具有所有权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以侯惠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陶平
审判员  全解军
审判员  肖向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小龙
书记员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