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被保全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024执保549号 **、***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4财保44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9644.5元。 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 如申请人**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2)湘1024财保444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