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24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该办事处主任。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2楼。
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于给付申请人***医疗费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先予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医疗费2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