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244-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韩士成,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敏、杨晓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C座2楼。
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