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

某某、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678号
原告:***,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夏路副19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