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3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重卡北路驿城村委会隔壁。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终14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指定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贾 力
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桢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