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4970号
原告:***,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驿城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