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县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2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以下简称潮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琦衡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7日生,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已履行1500000元。202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份起至2020年6月底止,每个月履行未履行部分的四分之一,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原生效文书确定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77770.7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用3317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鉴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23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锐
审判员周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