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623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城中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宏。
被执行人: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喻港村。
法定代表人:严亚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应急罚〔2020〕S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发出(东)应急执行催告〔2020〕第S60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0元和加处罚款20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00000元(含加处罚款200000元)。
本案审查期间,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提交变更强制执行内容的申请,申请撤销对罚款200000元的执行,仅执行加处罚款2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事项: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后按照(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方式立即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执行事项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顾 峰
人民陪审员 罗张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顾晓丹
书 记 员 葛陈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