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623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城中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宏。

被执行人: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喻港村。

法定代表人:严亚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应急罚〔2020〕S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发出(东)应急执行催告〔2020〕第S60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0元和加处罚款20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00000元(含加处罚款200000元)。

本案审查期间,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提交变更强制执行内容的申请,申请撤销对罚款200000元的执行,仅执行加处罚款2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事项: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后按照(东)应急加罚〔2020〕S601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方式立即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执行事项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顾 峰

人民陪审员  罗张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顾晓丹

书 记 员  葛陈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