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3922号之二
原告:南通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潮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现原告南通方***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9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9元,由原告南通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