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127号
原告:济南华云科雷防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华云科雷防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济南华云科雷防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华云科雷防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