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2833号 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6日做出***仲字(2022)第967号仲裁裁决。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延长。被告于2021年5月4日发生工伤,假设被告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现原告己经为被告支付至2021年12月份共计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尚需再支付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即可。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重复支付2021年12月份及2022年5月份的工资。第二,被告自2021年10月份出院后,未向原告提供需要继续治疗及休息的诊断证明并取得原告同意,原告对被告提交劳动仲裁庭的其出院后由其它医院另行出具的休息证明不予认可。原告为被告支付至2021年12月份工资已属超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是:第一,被告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向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本案,被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在被告的工伤医疗期内。该期间,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述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劳动报酬,后者为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后者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被告发生工伤后,医疗期间不能提供劳动,也就不能再获得劳动报酬,当然更不能获得双倍劳动报酬。因系发生工伤原因停止劳动,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享受双倍工资福利待遇。因此,被告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第三,在被告工伤医疗期间,原告也无法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期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无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原告也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第四,被告在第二项仲裁请求中请求原告支付2021年3月23日至2022年1月2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沈阳市仲裁委却裁决至2022年2月22日,超出了被告的仲裁请求,亦应予以纠正。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本案应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本院(2022)辽0113民初12862号并案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