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8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64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B22-20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337913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F530P6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129785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如下:一、***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66940元及利息(以206694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2元,由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6元,由***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因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2023年3月4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座402室,经营状态为在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402、403,经营状态为在营,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鲁BJ××**(车辆识别代号:157841)长安牌汽车和车牌号为鲁BB××**(车辆识别代号:052987)大通牌汽车,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6898号执行裁定,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B22-2006-A,经营状态为在营,2023年2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B座四层C401-C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3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6694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青岛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