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2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以上三公司的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山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山东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双方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在收付款的过程中双方是协商一致达成付款的结果,不存在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单方违约的事实,从山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可以看出,山东公司每次付款前先进行退款,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根据退款的金额再支付相应的款项,山东公司在整个付款的过程中也认可其支付的结果。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山东公司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开清3051900元的发票,但实际开具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存在违约,故山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缺乏证据支持。 山东公司辩称,1.双方在《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甲方必须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不准以货物、有价证券及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山东公司为了凑出应付款额才将多出应付款额部分以支付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该行为是一个付款行为,并不是山东公司对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迟延付款的认可。2.《补充协议》第3条、第6条约定了附条件的条款,即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让价300万元。现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让价300万元的条件未成就,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应向山东公司支付全部款项10938200元。3.开具发票并非是让价300万元的所附条件,山东公司未开具发票,对让价条款没有影响。综上,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的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共同向山东公司偿付合同欠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以欠付款109382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1月2日止为894595元;自2022年11月3日起以欠款3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11日,山东公司与天瑞能公司签订《2×480t/h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设备+2×C60-8.83/1.27汽轮发电机组配套附属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就天瑞公司2×480t/h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设备+2×C60-8.83/1.27汽轮发电机组配套附属设备由山东公司负责制安、调试和防腐等工作事宜。合同总价款为3390万元。2016年10月7日,山东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4×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电石渣-石膏湿法脱硫工程的图纸审核、工艺优化、安装与调试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公司负责4×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电石渣-石膏湿法脱硫工程的图纸审核、工艺优化、系统设备安装与调试等事宜。合同总价款为998万元。2017年7月27日,山东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2×33MW凝汽式后置机组附属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公司负责2×33MW凝汽式后置机组附属系统界区内全部设备制安等事宜。合同总价款为990万元。2018年5月16日,山东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一车间3×28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公司负责一车间3×2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本体、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施工工程等事宜。合同总价款为435万元。2017年11月27日,山东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双氰胺脱水、烘干、包装改造项目一、四车间晶浆、母液输送管道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公司负责双氰胺脱水、烘干、包装改造项目一、四车间晶浆、母液输送管道制作、安装和调试工程等事宜。合同总价款为42万元。2017年7月27日,山东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润滑剂水箱供货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公司负责润滑剂水箱的制作、供货、安装调试、试压、运输等事宜。合同总价款为49.8万元。上述六份合同签订后,山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0年9月3日,山东公司(乙方)与天瑞公司(甲方1)、大地公司(甲方2)、神州公司(甲方3)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三方当事人(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共同确认乙方负责施工的上述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义务。截止2020年9月3日,根据以上合同约定,甲方欠乙方工程款本金共计10938200元,乙方欠甲方工程发票3051900元。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三方当事人(甲方1、甲方2、甲方3)就拖欠的乙方的10938200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向乙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乙方于2020年10月31日前开清乙方所欠甲方3051900元应税金额的发票。3.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自愿在甲方欠款总金额基础上让价300万元质保金。折让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7938200元工程款本金。4.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欠款79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828200元,共计向乙方支付7938200元工程款本金。5.甲方必须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不准以货物、有价证券及其他方式进行支付。6.如果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甲方构成违约,协议中约定的乙方让价条款自动作废,甲方仍应按10938200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向乙方承担还款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拖欠工程款当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乙方有权对甲方主张上述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协议签订后,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山东公司付款,直至2022年5月12日向山东公司累计付款7938200元。2020年11月20日山东公司向天瑞公司开具金额3051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公司认为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付款违约,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让价300万元的条款自动作废。山东公司向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索要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未果,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公司。山东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花费保险费39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认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山东公司与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之间签订的六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20年9月3日的《补充协议》对六份合同项下未付工程款的结算以及对未付款的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协议约定“如果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甲方构成违约,协议中约定的乙方让价条款自动作废,甲方仍应按1093.82万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向乙方承担还款责任”,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山东公司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双方约定的让价条款予以解除。对于山东公司要求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共同偿付合同欠款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辩称迟延付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山东公司在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付款时并未提出异议。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未向法庭出具证据证实在付款过程中山东公司同意迟延付款,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辩称山东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在2020年10月31日前开清3051900元发票,存在严重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公司迟延开具3051900元发票对于协议约定的让价条款并无影响,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山东公司要求支付利息89459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核算支持483815.14元(计算方式见附件三)。对山东公司要求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以欠款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利息483815.14元;天瑞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8元,***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负担16976元,由山东公司负担2002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940元,***公司、大地公司、神州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共欠山东公司10938200元工程款未付,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山东公司让价300万元的前提是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但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让价条款自动作废,山东公司有权就让价的300万元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共同向山东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妥。 综上,神州公司、大地公司、天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1元,由上诉人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热能制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