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174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
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38.5元,保全费1114.37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