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2民初4711号 原告: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南部旅游商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水发丰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8元,减半收取计8604元,由原告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