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03民初706号 原告:**。 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