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2民初2114号
原告襄阳辉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与原告襄阳辉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合同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辉宏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辉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