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6民初58号
原告(反诉被告)襄阳博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畅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洋公司)、第三人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国投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鄂06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博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鄂06民终3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鄂06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鄂06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博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鄂06民终27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06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博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畅洋公司均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博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畅洋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本诉与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襄阳博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畅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800元,减半收取96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襄阳博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畅洋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武英
审判员 田在新
审判员 邓 民
法官助理程丽丽
书记员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