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3745号
上诉人襄阳博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襄阳博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博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审判员严庭东审判员刘丹丹
书记员 梅 若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