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323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余晶晶(实习律师),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襄阳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陈高明,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国投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成,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余岗社区居委会、襄阳土地储备中心、汉江国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勋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吴怡帆
书 记 员 田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