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91民初68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经开区。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兴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前进路南方家具市场院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江苏中兴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兴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襄阳建设投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建设投资公司应付江苏中兴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竹条镇汽车配件厂家属院一号楼三单元右户房屋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兴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在被申请人襄阳建设投资公司的工程款8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竹条镇汽车配件厂家属院一号楼三单元六楼右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