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325号
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新业港二期27号楼3层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545674。
法定代表人:王明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十大街与东京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开封市中心医院科教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AUMGXF。
法定代表人:王桥。
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跃
二○二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