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3754号之二
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545674。
法定代表人:王明祖。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新业港二期27号楼3层301。
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4MC5B2J。
法定代表人:徐群山。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郸城县世纪大道北段路西。
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7532.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407532.17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7532.1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58元,暂由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卫杰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