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375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545674。
法定代表人:王明祖。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新业港二期27号楼3层301。
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4MC5B2J。
法定代表人:徐群山。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郸城县世纪大道北段路西。
原告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3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3754号之二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7532.1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原告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赵卫杰
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