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26号
申请人: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3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26663H。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培,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新业港二期27号楼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545674。
法定代表人:王明祖。
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1595.13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客站支行,账号:41×××71)。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1595.13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客站支行,账号:41×××71)。
案件申请费1478元,由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家叶
书 记 员 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