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民终2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十大街与东京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开封市中心医院科教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新业港二期27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王明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慧,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腾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生医院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被上诉人德信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慧、席腾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医院管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豫021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德信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德信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民生医院管理公司与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标商为中铁七局,保证金返还应返还给中铁七局,而非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二、一审法院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认定有失偏颇,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在所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承诺资金占用利息,德信建设工程公司提出该项诉请没有依据。且之前所退还保证金时,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亦未向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提及资金占用利息,故该部分诉请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望贵院予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德信建设工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民生医院管理公司与德信建设工程公司经协商达成了还款计划,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向德信建设工程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保证金应全额退还给德信建设工程公司。
德信建设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民生医院管理公司返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剩余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45434.04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1645434.0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万元。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委托河南省创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开封市中心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一期)1号门急诊医技行政综合楼、2号病房综合楼、7号能源中心、8号感染病楼及地下室工程进行邀请招标。2019年9月30日,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发布上述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后,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退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保证金200万元、于2020年6月11日退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保证金150万元。剩余150万元,民生医院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德信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尚欠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公司承诺:在2020年12月25日前,全部退还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现因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未支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起诉来院,请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收取德信建设工程公司投标保证金500万元,已经退还35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返还。故德信建设工程公司请求民生医院管理公司返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剩余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民生医院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德信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应退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保证金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20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0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04.45元,由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德信建设工程公司提交《中标通知书》,以证明利息的起算时间。民事医院管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即使有利息也应支付给中铁七局。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生医院管理公司直接收取德信建设工程公司投标保证金500万元,又直接退还给德信建设工程公司350万元。民生医院管理公司自认向德信建设工程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按照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指示办理,并就剩余的150万保证金对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作出承诺,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与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就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形成了协议,故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应向德信建设工程公司直接退还保证金。民生医院管理公司称应返还给中铁七局有限公司而非德信建设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德信建设工程公司与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是基于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所作出的承诺而建立了法律关系,该承诺载明民生医院管理公司在2020年12月25日前退还保证金,该公司未按照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则应从2020年12月25日起向民生医院管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9元,由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1元,由河南民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谢 芳
审判员  李曼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