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23号
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莲花社区双枫东路桥头处李铁强私宅。
法定代表人邓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叶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湖境雅苑1栋1014号。
法定代表人陈耿卓。
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旺旺路湘峰广场3栋1110。
法定代表人陈耿卓。
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0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因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在2032088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0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