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莲花社区双枫东路桥头处***私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湖***1栋10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旺旺路湘峰广场3栋11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望城支行43×××43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中汇勇辉建材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弘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望城支行43×××43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