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51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5128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布吉支行开设的账号7917********的存款175733.29元。2021年12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案件审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本案支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布吉支行开设的账号791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